(2015)定法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300,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20000元,由执行担保人艾某担保,当庭兑付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