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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幸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