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幸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