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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298卢鑫与刘楚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鑫,刘楚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98号原告卢鑫。委托代理人赵宝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楚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