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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抗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亚梅与许家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亚梅,许家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抗字第29号抗诉机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亚梅,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铁西大街****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许家莱,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崇文路****号。申诉人王亚梅与被申诉人许家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南民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王亚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4月28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行)监【2015】22010000048号民事抗诉书,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重字第4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莉代理审判员 赵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