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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陆相慧与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相慧,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陆相慧。被执行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3)第6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63899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已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858元,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3)第62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