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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青阳县青铜燃料销售有限公司、高老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阳县青铜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催字第4号申请人:青阳县青铜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老虎。委托代理人:韩显耀。申请人青阳县青铜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5331935,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柒月零叁拾日,出票人为上海港晶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冬阳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苍南农商银行龙港支行北城分理处,出票金额为贰拾壹万伍仟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壹月零叁拾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阳县青铜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青阳县青铜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