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5时30分许,当K225次列车运行于株洲至衡阳站区间时,被告人张某在15号车厢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将刘某放在腿上的1个粉红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80元,步步高VIVOX3L型手机1部,黛莱美牌、韩后牌化妆品4瓶,香水1瓶,银行卡5张等物品,逃离时被刘某发现,后在14号车厢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步步高VIVOX3L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89元,黛莱美牌化妆品1瓶价值人民币64元,韩后牌化妆品3瓶共价值人民币125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系犯罪未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5时30分许,当K225次列车运行于株洲至衡阳站区间时,被告人张某在15号车厢趁旅客刘某睡觉之机,将刘某放在腿上的1个粉红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80元,步步高牌VIVOX3L型手机1部,黛莱美牌、韩后牌化妆品4瓶,香水1瓶,银行卡5张等物品,在逃离现场时被刘某发现,被告人弃赃并逃往14号车厢,在14号车厢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步步高牌VIVOX3L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89元,黛莱美牌化妆品1瓶价值人民币64元,韩后牌化妆品3瓶共价值人民币125元。赃款、赃物均已发还失主刘某。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刘某的陈述,2015年2月1日5时30分许其乘坐K225次的列车运行在株洲至衡阳区间时,其在15号车厢48号座位上将手提包放在腿上,然后睡着了。当其醒来时看见一名男子提着其的手提包,其立刻喊了一声“偷东西”,该男子将偷的手提包放到其座位上往14号车厢去了。其马上报警,后乘警将该男子抓获。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80元,步步高牌VIVOX3L型手机1部,黛莱美牌、韩后牌化妆品4瓶,香水1瓶,银行卡5张等物品。2、兰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其于2015年2月1日5时40分许,接K225次列车15号车厢48号座位的旅客报称,其将手提包放在腿上,然后睡着了。当其醒来时看见一名男子偷了其手提包,该男子被发现后将偷的手提包放到其座位上往14号车厢去了。接报后,两民警立刻赶至现场,在失主的指认下,从14号车厢将该男子抓住。经审查,该男子叫张某。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5年2月1日其乘坐K225次列车,座位是15号车厢42号。当日5时30分许,其对面的一名女子将一个粉红色手提包放在腿上睡着了,其看见一名男子伸手将该女子的包拿走并往餐车方向走了一步,此时该女子醒来发现男子拿她的包就大喊,该男子马上将包丢下并往餐车方向走了。没过多久,乘警将该男子抓获。4、失主刘某对被告人、被盗财物辨认无误的照片材料。5、证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及被告人所盗的手提包辨认无误的照片材料。6、被告人指认所盗财物的照片材料。7、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衡价认鉴(2015)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步步高VIVOX3L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89元,黛莱美牌化妆品1瓶价值人民币64元,韩后牌化妆品3瓶共价值人民币125元。鉴定员朱某某、刘某某。8、衡阳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不予受理价格鉴定委托的函,证明因委托方未能提供手提包、香水的品牌、规格等详实资料,依据相关规定不受理对手提包、香水的鉴定。9、兰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及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的人民币280元、手提包一个、钱包一个、步步高VIVOX3L型手机1部、黛莱美牌及韩后牌化妆品4瓶、香水1瓶、银行卡5张等物品已发还失主刘某。10、被告人的供述,2015年2月1日其乘坐K225次列车,座位是14号车厢16号。当日5时30分许在15号车厢其看见一名女子将一个粉红色手提包放在腿上睡着了,其将该女子的包拿走,此时该女子醒来发现就大喊,其马上将包放在该女子的座位上往14号车厢去了,过了一会儿其被抓获。11、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其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解,经查,有失主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在盗得失主的手提包后被失主发现,被告人弃赃逃离现场,此时手提包已脱离失主的控制范围,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亚峰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