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文华与丁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华,丁增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黄文华,女,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志辉,律师,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鲁泡英,律师,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被告:丁增发,男,汉族,万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华诉被告丁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文华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