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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文华与丁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华,丁增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黄文华,女,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志辉,律师,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鲁泡英,律师,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被告:丁增发,男,汉族,万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华诉被告丁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文华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