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红、吴江霞申请执行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吴江霞,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开国,镇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杨红、吴江霞申请执行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此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法执字第1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正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