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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琳、代理检察员王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西环街润泽山庄二楼容留刘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西环街润泽山庄二楼容留刘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西环街润泽山庄二楼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西环街“润泽山庄”二楼休息室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西环街“润泽山庄”二楼休息室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西环街“润泽山庄”二楼休息室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案后,公安机关将案涉冰壶1个、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扣押。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某、于某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吕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扣押案涉物品系违禁品,予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冰壶一个、甲基苯丙胺0.4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甲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李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