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郭正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正杰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285号罪犯郭正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正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郭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正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1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2014年1至2015年2月,该犯共消费约6596.80元,平均每月支出约471.20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正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