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与湖州织里李朝霞制衣厂、李朝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湖州织里李朝霞制衣厂,李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保字第12号申请人: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负责人:刘寒珍。被申请人:湖州织里李朝霞制衣厂。负责人:李朝霞。被申请人:李朝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州织里李朝霞制衣厂、李朝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州织里李朝霞制衣厂、李朝霞价值18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