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苏兰与杜文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苏兰,杜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周苏兰。被执行人:杜文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苏兰与被告杜文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杜文鹏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杜文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苏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文鹏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