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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兰奎诉尹明国、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奎,尹明国,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许兰奎,男,生于1990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尹明国,男,生于1971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兴大道12号。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金色俊园D栋2单元2801。原告许兰奎诉被告尹明国、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兰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兰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兰奎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