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均瑞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均瑞,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754号原告蔡均瑞,男,201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蔡金堆(系原告蔡均瑞之父),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炳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法定代表人蔡继陀。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均瑞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均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均瑞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