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昆仲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昆仲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昆山市昆仲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4564-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新南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940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翔云路西侧(昆山航空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卢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昆仲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昆仲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保全费1532,合计36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