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志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志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分)440681000016836。委托代理人拜成,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福祥。被告吴志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016。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下简称农行顺德分行)诉被告吴志添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拜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顺德分行诉称,吴志添向农行顺德分行申领信用卡并获得批准,其领取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9月17日,累计透支本金3779.51元,透支利息55.4元,经农行顺德分行多次催告,吴志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779.51元,利息55.4元(暂计至2014年9月17日,从2014年9月18日起的利息按照日利息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吴志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吴志添向农行顺德分行申领信用卡(账号:40×××01)。吴志添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仅还部分款项,截至2014年9月17日,累计透支本金3779.51元,透支利息55.4元未清还。本院认为,吴志添拖欠农行顺德分行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志添应负向农行顺德分行清偿透支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农行顺德分行要求吴志添清偿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志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79.5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17日透支利息为55.4元,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志添负担(全部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预交,被告吴志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自身应负担部分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本院不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