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日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日洪,罗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日洪。被执行人罗校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校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校祥存款人民币207414.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