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39号罪犯王文廷,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无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3)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文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教育学习,2013年度政治成绩54分;该犯在从事缝合工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创产值7953.37元,获奖金483.35元,累计获考核分186.9分,记功3次,结余考核分6.9分。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