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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飞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周秀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飞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飞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年翠。委托代理人:季瑾,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全。上诉人深圳市龙飞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盛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秀全追索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龙飞盛世公司与周秀全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龙飞盛世公司是否应支付周秀全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关于龙飞盛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龙飞盛世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周秀全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龙飞盛世公司未足额支付周秀全在职期间工资,应予支付,原审判决龙飞盛世公司支付周秀全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龙飞盛世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周���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龙飞盛世公司单方解除与周秀全的劳动关系,且龙飞盛世公司在原审庭审时缺席,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合法解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龙飞盛世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周秀全劳动关系,应支付周秀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仅判决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系少判,但周秀全未上诉,视为认可并放弃权利,本院予以确认,龙飞盛世公司该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飞盛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飞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长冼朝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