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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述志与陈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47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述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陈跃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原告:黄述志,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非,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意萍,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黄杰,公司员工,联系地址。被告:陈跃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跃军应于2015年9月5日前支付17050元给原告黄述志。上述17050元分以下四期支付:第一期被告陈跃军应于2015年6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8000元给原告黄述志,原告黄述志在收到被告陈跃军支付的该8000元的同时当面将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该车的车钥匙交还给被告陈跃军;第二期被告陈跃军应于2015年7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3050元给原告黄述志;第三期被告陈跃军应于2015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元给原告黄述志;第四期被告陈跃军应于2015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元给原告黄述志;上述款项均由被告陈跃军直接汇入原告黄述志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62×××49的账户,若被告陈跃军对上述四期付款存在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未付款或未付清款项情形,则原告黄述志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陈跃军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二、前项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黄述志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问题追究被告陈跃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赔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跃军负担。被告陈跃军应于2015年8月5日前将该250元(由被告陈跃军直接一次性汇入原告黄述志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62×××49的账户)支付给原告黄述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6日签字确认生效。审判员  彭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