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冰与杨志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冰,杨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杨冰。被执行人:杨志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一案,肥乡县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6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肥乡县级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65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