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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维新与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新,李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新。被执行人李金红。杨维新与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维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乾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新,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城东社区居委万川路蚊香场宿舍,身份证号码:441422197304280051。被执行人李金红,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1008号景贝南43栋三单元103,身份证号码:440301196610074464。杨维新与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维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华审判员辛波代理审判员张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