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8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玉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133号罪犯张玉洪,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呈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2014)昆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玉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