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张敏、史国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张敏,史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沙晓雷,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敏,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定州市。被执行人史国义,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保定市。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张敏、史国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敏、史国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1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宗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