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庚、王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陈庚,王卫,熊志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329号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大兴街。法定代表人王召林,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健玲,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逍,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庚。被告王卫。被告熊志生。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陈庚、王卫、熊志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庚、王卫、熊志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浩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