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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法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红青与赖年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青,赖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法执字第207-7号申请人李红青,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赖年生,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0)龙执字第207-6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年生所有坐落于龙南县龙南镇民主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私字第××号)一栋。现因执行(2011)龙民二初字第49号案,上述房屋系该案申请人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经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李红青、廖文峰、黄海群、谢远利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赖年生协商,同意将上述查封的房屋以人民币430000元的价款由赖年生自行变卖,变卖后房款除支付龙南县农村信用联社案款外,剩余款项交法院以清偿其它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赖年生所有坐落于龙南县龙南镇民主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私字第××号)一栋的查封及拍卖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 黄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