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望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望,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王望,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委托代理人李俊连,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窦莹玉,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琴,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望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需变更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望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谢新向人民陪审员 瞿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舒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