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亿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长鸿。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70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前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