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邹杰华与兰祥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杰华,兰祥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邹杰华,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居民,住古蔺县。被告兰祥仲,男,生于1963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杰华与被告兰祥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杰华于2015年5月26日以“对方已还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杰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