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梁文俊与唐育春、张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俊,唐育春,张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梁文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唐育春。被执行人:张祖艳,系被告唐育春之妻,申请执行人梁文俊与被执行人唐育春、张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梁文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5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育春、张祖艳长期在外躲债,找不到其本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