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与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秦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乔会霞,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左堂,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40元、执行费311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