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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建、谢婕等与奥思达干细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谢婕,许秀珍,奥思达干细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1516号原告谢建。原告谢婕。原告许秀珍。委托代理人张劲柏(受三原告特别授权),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受许秀珍的特别授权委托),即原告一。被告奥思达干细胞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周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新,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谢婕、许秀珍与被告奥思达干细胞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中,谢建、谢婕、许秀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建、谢婕、许秀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谢婕、许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75元,由谢建、谢婕、许秀珍负担。审 判 长  包瑾玲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