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思红、陈立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思红,陈立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董某某,居民。法定代表人姜雪芹,女,汉族,居民。被告高思红,居民。被告陈立彬,成年,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思红、陈立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思红、陈立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