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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炎东与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炎东,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孟炎东,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刘友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三乡下沟村罗湾村龙翔大道58号(下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炎东诉被告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炎东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可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