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炎东与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炎东,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孟炎东,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刘友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三乡下沟村罗湾村龙翔大道58号(下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炎东诉被告刘友涛、洛阳喜洋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炎东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可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