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2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殷如明与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如明,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046-2号申请执行人殷如明,系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豪迪诺期床垫加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谷强。殷如明与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一条判令:被告谷强赔偿原告殷如明人民币19113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3元、保全费人民币357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16323元,由原告殷如明负担4080元,被告杨金明负担2448元,被告谷强负担9795元(二被告负担之款,原告殷如明已垫付,不再退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殷如明)。由于谷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殷如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被执行人谷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91138.4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被执行人谷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9795元。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殷如明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的上述材料遭退信,退信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无电话、家中无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称其现在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喆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