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叶鹏与姚绍洪、姚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鹏,姚绍洪,姚洪奎,黄月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30-1号原告叶鹏。被告姚绍洪。被告姚洪奎。被告黄月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鹏诉被告姚绍洪、姚洪奎、黄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姚绍洪、姚洪奎、黄月姣名下价值人民币9967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原告叶鹏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513-2、1514-2号共两房;2、原告叶鹏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普通客车;3、担保人卢燕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4、担保人卢燕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鹏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叶鹏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513-2、1514-2号共两房。2、查封原告叶鹏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普通客车。3、查封担保人卢燕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4、查封担保人卢燕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越野客车。5、查封被告姚绍洪、姚洪奎、黄月姣名下价值人民币9967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