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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赛麦提·居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麦提·居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赛麦提·居马。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阿莉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退休人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麦提·居马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当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赛麦提·居马、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吾买尔江·买买提律师、翻译人员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赛麦提·居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兰路地铁站5号口西侧约15米处,趁被害人江某某不备,从江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扒窃得SONY牌(docomo)S0-02F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577元),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张江派出所联防队员刘某某、叶某某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赛麦提·居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叶某某、马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及案发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赛麦提·居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赛麦提·居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赛麦提·居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赛麦提·居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赛麦提·居马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赛麦提·居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赛麦提·居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耀辉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