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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余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梁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小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