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余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梁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小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