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贵生与仇庆国、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生,仇庆国,黄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52-2号���告:刘贵生。委托代理人:魏崇赞、强红(特别授权),山东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庆国。被告:黄秀梅,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27660829002,住鱼台县渔业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生与被告仇庆国、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贵生负担。审判员 赵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