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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贵生与仇庆国、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生,仇庆国,黄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52-2号���告:刘贵生。委托代理人:魏崇赞、强红(特别授权),山东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庆国。被告:黄秀梅,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27660829002,住鱼台县渔业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生与被告仇庆国、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贵生负担。审判员  赵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