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杨素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1日。被执行人杨素英,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7日。四川省武胜县公证处(2014)武证字第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出具公证机关作出的执行证书,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条件。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公证处(2014)武证字第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