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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前,原、被告相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便仓促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双方沟通较少,一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3月13日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只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马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放弃质辩权。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3月13日外出打工至今。原告马某甲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法定事由。原告马某甲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应珍惜目前的家庭,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社会的和谐。故原告马某甲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