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苍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苍志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苍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杨成美,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先友,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民三终字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沿滩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151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原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