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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谢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谢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江油市。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勇,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谢光林,男,生于1978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谢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6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以“借款人已外出,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光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谢光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