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嘉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杜广增与嘉祥县卧龙山镇兑粮店存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增,嘉祥县卧龙山镇兑粮店存村民委员会,林宪印,林留栓,林英科,林成福,林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嘉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杜广增,农民。被执行人嘉祥县卧龙山镇兑粮店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路笃军,农民。第三人林宪印,农民。第三人林留栓,农民。第三人林英科,农民。第三人林成福,农民。第三人林德贤,农民。申请执行人杜广增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卧龙山镇兑粮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宪印、林留栓、林英科、林成福、林德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杜广增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卧龙山镇兑粮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宪印、林留栓、林英科、林成福、林德贤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卧龙山镇兑粮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