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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丽官与冯丽官、潘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丽官,潘益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焱。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官。被告:潘益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丽官、潘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丽官、潘益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