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丽官与冯丽官、潘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丽官,潘益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焱。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官。被告:潘益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丽官、潘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丽官、潘益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