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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辉等与程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黄秀玲,程慎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辉,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秀玲,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振峰,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慎梅,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武兵(程慎梅之女),1984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辉、黄秀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辉、黄秀玲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辉、黄秀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辉、黄秀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反诉费50元,由程慎梅负担624元(已交纳338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王辉、黄秀玲负担102元(已交纳25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辉、黄秀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