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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冒松海与高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松海,高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433-1号原告冒松海。委托代理人贲惠泉,特别授权。被告高建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委托代理人张晓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冒松海与被告高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冒松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松海撤回对被告高建云的起诉。审判员  裴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