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薛思国与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3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思国,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49-1号原告薛思国,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美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思国与被告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思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薛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天津市白天鹅塑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所属债权23616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被告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此款项。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延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