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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肖韦君与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韦君,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302号原告肖韦君,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401-3。法定代表人杨以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陈少华。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肖韦君诉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韦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